32岁的周某最近一直在和老婆闹离婚,心塞塞的所以就外出散步,结果发现路边宝马车的女司机貌美如花,于是心情激动不能平复,竟然将女司机强奸了两回!!事后还得意炫耀,谁知秀的过程中竟发现该女司机是他亲表姑。
9月11日凌晨,周某在回家路上看到有辆黑色宝马轿车停靠在路边,便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往车内一照。
这一照,让周某“如获至宝”,只见车内躺着一个皮肤白皙、身材姣好的女子,一个邪恶的欲念在他心中生成。
周某上前敲了敲车窗,女子便摇下窗户。“美女,在干嘛呢?”周某一脸笑呵呵地问道。
车内的女子姓李,那天晚上正好和朋友来附近的鱼塘电鱼,就把事实和盘托出。
周某马上说这附近的鱼塘都是自己承包的;“你们这是在偷鱼,赶紧把你的同伴都叫回来!”周某假装很生气的样子。
一听这鱼塘都是对方的,李某有些不好意思,于是未加思索便从车里出来,和周某来到一条小溪边。
这个地方四周静悄悄的,没有其他人,周某便露出歹意,将手伸向李某的胸部……
李某反抗后,周某从溪边捡起一块石头,称如果不答应自己,便要把她弄死扔进河里。李某不敢反抗。最终周某两次强行奸淫李某,事后怕其报警,还将她的包扔进了河里。
周某得手后,便逃离了现场。后来,他把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叔叔,当其叔叔听到周某的描述后,气得快跳了起来。
原来,周某强奸的女子是周某父亲的表妹,也就是周某的表姑,今年41岁。听到这里,周某傻了。
在家人的劝说下,周某来到警局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好像“正当防卫”这个词语是西方传过来的,彰显西方先进人权观的,事实上,在我们古人的观念里,虽没有对此下定论,但是对此观念也是十分认同的。
我们常常会在一些武侠剧中看到这样的描述,某某人背负着什么血海深仇,要去找某某人报杀父之仇,然后不惜灭人家满门的这种。不知当时您有没有一种感觉,就是报杀父之仇官府好像不管的?其实这个是最早出现在商、周的“公许复仇”,在当时社会上,一些血亲复仇、或者同态复仇的情况是被认为合法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是正当防卫,只能说是私仇报复,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是社会秩序更加混乱。
那么,到底最早的正当防卫规定始于什么时候呢?仍然是周朝,在《周礼·秋官·朝土》中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我国古代将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视为盗贼,为了防卫而杀掉盗贼,在这里涉及的“杀之无罪”显然就是“正当防卫”的雏形。
在后来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一套法律专门给正当防卫的,但在其他的一些律法条文中,也是能看见对于“正当防卫”精神的认同。例如在《汉律》中的“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北齐律》的“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等。在《汗律》中甚至有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经过主人同意,私自进入到室、宅、庐、舍、车、船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被主人发现后当时打死是无罪的。可见,当时的正当防卫尺度是非常大的。
唐朝的时候,我国封建法律基本发展到了一个集大成的阶段,各项法律条文都十分精细。而在描述正当防卫时,最重要的是理由的正当性。这与现代法律中的正当防卫判定的标准基本相同。唐代的《斗讼》三十四:“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无论。”从这里可以看到,得有个由头,才能算是你正当防卫,这个由头可以是无故入室、无辜被殴打、奸非,即强奸、通奸等。
在贵州男子的案子中,犯罪的时间是一个关键。丈夫杀施暴者的时候,施暴者已经对妻子没有威胁,因此不适用于正当犯罪。但是在古代,有没有摄像头,是不是就不能确定这个人死得时候还是否具有威胁呢?
古代人在表述正当防卫时,常常要用一些防卫的时间词语,比如“登时”、“其时”、“见”、“即时”以此来显示事发的时候,防卫是很紧迫的。而且,在古代还有一种特殊的时间规定,即“夜晚”。如《唐律·盗贼》“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意思是,如果在夜晚无故闯入主人家里,主人将其杀死就能一概免罪。
估计此时很多人看到这里都已经犯困了,那么隆重地告诉大家,强奸这个特殊的犯罪在古代是如何可以正当防卫的。
对于古代人来说,封建伦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毕竟“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不知强奸,通奸在古代也一样属于“十恶重罪”,对待行奸之人就是杀死了也绝不承担刑事责任,甚至不存在防卫过当。最早可以在《左传》中看到这样的规定:丈夫杀死企图强暴妻子的罪犯无罪,且规定罪犯家属不得复仇。
即便是人们普遍认为比较开放的唐朝也如此,唐代《唐律》问答,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会以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同无疑。”在元代也有过“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的判例。
跟现在的法律有所不同的是,对于通奸的防卫在古代也是正当的。甚至如果丈夫因为通奸而要杀害妻子,妻子在其中的反抗并不属于正当防卫。在明清律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
显然,古代对于强奸和通奸的惩罚充分体现了封建制度的时代伦理性。
即便是在我国古代,对于正当防卫的精神也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反而,在如今的很多“民主”大国中,有些人强奸了女性甚至心安理得的说,如果不是这些女性没有心甘情愿的被“强奸”,他们就不会杀死她。面对这些赤裸裸地无视每个人正当防卫权利的言语和行为,不知放在我国古代应该怎么样被判刑?
男性受害者与女性受害者相似,大部分受害者心理上的创伤相比于身体上的要大一些,因此本答案主要讨论心理上的伤害。
针对男性受害者的康复机构,以及法律保护一直很落后
首先男性受害者由于社会定位的因素相比于女性受害者,心理上不是很愿意承认自己是被害者的这个事实。男性受害者本身就是一个少数群体,所以长期以来并没有太多关于男性受害者心理方面的研究。在英国,直到1994年,法律上才把对男性的强暴行为定为犯罪。1995年的英国共发生3142起男性猥亵事件,以及227起强奸犯罪。1995年至2000年间,男性性侵犯的数量增长了4倍。但是真实的性侵行为远不止这么多,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上报。
总的来说,相比于女性,男性受害者更加不愿意在被猥亵或被强奸后报警。原因是,有相当一部分男性受害者都不认为这是一起刑事犯罪。对于男性强暴猥亵罪的主要偏见在于,不仅仅是在中国,很多西方国家的男性也有大男子主义的色彩,他们认为男性天生就是强壮的,是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并且是在性方面掌握主导地位的。
此外,男性受害者在被强暴后,通常会责怪自己没能力反抗。“我一个四肢健全的大男人,居然被强奸了?”这是很多受害者的内心独白。因此,男性受害者从心理上接受自己被强暴的事实是有很大难度的。但那些接受了这件事,并且以报警的形式来维权的受害者们也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与关怀。由于法律上与认知上的不成熟,男性受害者通常会被忽视,被质疑,甚至被无情的嘲笑。
男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普遍比女性更大
据统计,很多的男性受害者在被强暴或猥亵过程中都会有性反应,有的受害者还会勃起,甚至射精。让受害者射精是很多强奸犯都常用的犯罪方式。一方面这代表了性方面的完全征服,另外一方面也表明受害者其实是享受这个过程的,并以此来逃避法律上与道德上的制裁
。对于受害者而言,生理上的反应也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困惑。“难道我是个GAY?” 这是很多有生理反应的受害者在被侵犯后都会有的疑问。由于害怕大众的侮辱,以及被贴上GAY的标签,很多人就选择用沉默来解决一切。绝大多数受害者们不仅仅没有在被害后及时的进行身体上的治疗,还让施暴者逍遥法外。更重要的他们在被害后没有一个可供他们倾诉的对象,这往往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创伤。
强奸给男性受害者与女性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一定程度上是相似的。但由于男性比较强壮,在反抗过程中通常会受到更大程度上的物理创伤,被害者也会有较大的概率被施暴者用武器威胁。更糟糕的是,由于男性的反抗能力比较强,施暴者通常不会是一个人,也就是说被轮奸是在男性受害者里比较普遍的现象。
此外,在施暴过程中,男女受害者的发泄方式也有较大不同。女性受害者在施暴的过程中通常会大喊,哭闹,并不停的挣扎。而男性受害者在起初的反抗失败过后,通常会保持冷静,并顺从施暴者。这样的应对策略也使得男性受害者在事后更容易有较严重的精神创伤。
在性侵行为过程中,由于对身体伤害以及死亡的极端恐惧,受害者们通常会有震惊,麻木,怀疑,无助等心里冲动。性侵行为过后,受害者经常会通过不与人接触,换电话或搬家等方式来减少自己再次受伤的可能。
与女性受害者不同的是,男性受害者又多了一层对自己性取向与性别认知的怀疑,并会产生强烈的自我否定的现象。大部分男性受害者在被强暴后会变得沮丧,焦虑,失去自尊,脆弱,并时常幻想着报复。由于复仇行为通常来讲是无法实现的,这种失落会使得他们变得易怒,并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
此外,自尊心的受损会让受害者们的社交能力大大下降,并在男性较多的场合感到异常的不适,一部分严重些的受害者会有自残倾向,有的开始通过酗酒来麻醉自己,有的则开始吸毒,甚至自杀。大约有70%的直男在被害后会有性爱方面的问题。他们中有的会变得乱交,另一部分会由于心理障碍产生阳痿等症状,并且会对性爱产生排斥感。
事实上,只有极少数的被害者可以在被强暴后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
一名叫Richard的被害者表示,自己在21岁那年被强奸。即使事情已经过去了10年,但是他依然深受PTSD(创伤后精神紧张性精神障碍)的折磨。起初的几个月,他的脑袋里每天要闪出无数次被强奸的片段,这些片段让他深深的陷入恐惧之中,每一次闪过被强奸的画面,他都感觉自己好像又被强奸了一次一样。事后,Richard极度排斥去酒吧,旅馆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只要看到一群男人出现,他就会变得很焦虑甚至害怕。他不再读报纸,因为他害怕看到关于强奸案的报道。此外,他也患上了严重的强迫症。Richard每天至少要洗自己的肛门20多次,并且每次只吃很少的食物来减少排便的次数。他经常会呕吐,并经常通过酗酒吸毒等方式使自己暂时忘记曾被强暴的痛苦。
时至今日,男性被猥亵强暴的案例依然是被公众嘲笑与忽视的。由于男性受害者的不配合,这方面的相关研究与康复机构相对于女性受害者来说也依然是很落后的。但强暴对于受害者的伤害是毁灭性的,很大程度上,男性受害者要比女性受害者更加的脆弱。无论是很多受害者自身还是社会上的一些扭曲的观念都觉得男性被性侵犯是软弱无能的,甚至是不值得被同情的。只有受害者摆正自己的心态,勇敢的面对被强奸的事实,及时并积极的参与身体上与心理上的康复治疗才能尽早的走出被强暴的阴影。当然,这些与一个正确的公众认知和更多学术上的研究也是密不可分的。
看了下相关资料,男性罪犯与女性的比例是6:4。但在法律上,女性是无法构成强暴罪行的,女性的施暴行为仅仅停留在猥亵的范畴。由于难度较大,以及女性在两性关系中是处于被动的,女性施暴者通常不会选择让男性插入的方式来施行犯罪。
2011年的时候有一则新闻曾报道津巴布韦有三名女子涉嫌严重的性侵犯行为。这三名女子的年龄在24-26岁之间,警方在她们住所发现了33个装有精子的避孕套。经查实,她们曾强迫17名男子自行射精,并收藏她们的精子用于某种宗教仪式。大概就是觉得男性的精子可以帮助她们延长寿命之类的。据受害者透露,犯罪的女性一般会在他们的杯子里下药,或者用枪支威胁来实行犯罪。
至于男性受害者被女性猥亵后受到的心理伤害,相对来讲是比较小的。当然也会有恐惧,焦虑等心理反应,但通常较容易释怀。
时至今日,国内对于遭强奸的男性受害者们依然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的。我国法学理论上“强奸”仅指生殖器插入,所以男子对男子不称强奸而是猥亵,如今猥亵对象已经包括男性。国内首次对猥亵男性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是在2010年。案件发生在北京的某保安宿舍,2010年5月9日夜里11点,同宿舍的张某对李某(均为男性)施行了猥亵犯罪,但最后仅仅判了张某一个故意伤害罪,罚款2万元以及为期一年的有期徒刑。
男子强奸亲表姑 连续性侵两次(图) 男子强奸亲表姑:41岁表姑身材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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